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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第五總隊機動保安警力緊急集合暨出勤執行要點
壹、依據:
93 年9 月份主管會報主席裁(指)示事項辦理。
貳、目的:
為有效掌控機動警力,強化出勤紀律,於受命緊急出勤時,在營機動警力能迅速完成整備,出勤支援處理各種突發治安事故;在營警力不足時,能迅速召回輪休(假)員警完成整備工作,發揮機動功能之要求。
參、實施對象:
一、各大隊所屬機動保安警力(含替代役男,以下同)。
二、總隊部及各大(中)隊借調辦理內勤業務人員。
肆、警力運用原則:
一、本總隊機動保安警力由警政署掌控調度。
二、遇有警力調派支援案,均由本總隊警務組負責規劃調派;惟遇下班或例假日須緊急調派警力出勤時,得由本總隊勤務指揮中心先行因應,並知會警務組配合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三、其餘相關運用規定,悉依本總隊93 年1 月8 日警保五警保字第0930000276 號函轉內政部警政署93 年1 月5 日警署保字第0930004275 號函頒「內政部警政署機動保安警力支援運用作業規定」辦理。
伍、警力管制:
一、本總隊依各大隊逐日陳報次日可出勤警力,由警務組於當日下班前彙整次日「在營保安機動警力現況統計表」,並副知人事室及勤指中心後,由勤指中心列入管制。
二、各大隊所報可出勤警力應妥適掌控,若有臨時差假情形,應統於當日上午八時前報總隊勤務指揮中心更正(無者免報),俾便當日管制正確可出勤警力數,以利突發狀況時緊急調派運用。
陸、警力派遣梯次:
一、警力調派秉持「外勤優先、內勤次之」原則,並配合員警輪休(或下班)作息,分為以下三個出勤梯次,茲詳述如后:
(一) 立即反應警力一全時待命出勤警力:
凡各大(中)隊實際在營擔任外勤職務之各級員警,均予列為立即反應部隊,係最優先出勤梯次順位,於任務需要時立即予以整編調派運用。
(二) 第一梯次-預備梯次警力:
1、遇有突發或特殊重大狀況,警力不足時,凡各大(中)隊輪休(或休假)已離營之各級外勤員警,均視必要予以臨時召回,列為立即反應部隊出勤後之接續增援警力。
2、另由專責擔任營區警衛中隊(一大一中、二大二中),控留營區警衛必要執勤警力,就所餘而可調用人員加以整編,於立即反應部隊警力不足時調派運用。
(三) 第二梯次-後續預備梯次警力:
就總隊部及各大(中)隊借調辦理內勤業務人員,整編列為第二梯次警力,於前述梯次警力不敷使用,或需調用常任警力之特殊治安狀況時,臨時緊急召回分派任務。
二、若無機動中隊輪休或全員停休時,全般警力均在營納入掌控,則無前述立即反應部隊與第一梯次之分,均可立即整編調派運用。
柒、出勤規定(立即反應警力):
一、一般狀況:
(一) 依現行作法,有預警情況,且時間餘裕時,由受支援單位傳真警政署申請機動保安警力支援,同時副本知會本總隊,俾便同步作業,編隊完成並候命出勤,俟獲警政署核派,本總隊即可調派警力出勤。
(二) 警力出勤前,應由帶隊幹部於適當處所實施勤前教育,勤前教育提示重點概括如下:
1、勤務概況及預警情資。
2、實施服裝儀容檢查。
3、攜帶裝備是否齊全。
4、部隊於執勤中輪替休息時,裝備應擺放整齊。
5、於定點區域吸菸,切勿行走中吸菸。
6、勤務結束或轉移時,應將環境還原並整理乾淨,垃圾收集後置於適當地點。
7、注意個人衛生。
(三) 立即反應警力不足時,得視實際狀況預先停休或實施緊急集合,召回第一、二梯次警力。
二、緊急狀況:
(一) 本總隊接獲緊急出勤命令,指揮各大隊儘速規劃調派警力,各大隊警勤室應管制、督導受命警力迅速出勤。
(二) 各單位警力於受命後,應依規定迅速編組派遣警力,攜帶規定裝備及應勤用具,並在車上完成著裝準備及勤前教育,俾便報到后能迅速執行任務。
(三) 緊急出勤整備時間(含上車時問):
考量出勤警力人數多寡及作息時段等因素,律定下列不同使用時間:
1、分、小隊:
(1) 日問(六時至十八時):使用時間20 分鐘。
(2) 夜間(十八時至二十四時):使用時問25 分鐘。
(3) 深夜(零時至六時):使用時間30 分鐘。
(4) 協勤縣、市警察局警力:不分時段,使用時問50 分鐘。
2、中隊:
(1) 日問(六時至十八時):使用時問30 分鐘。
(2) 夜間(十八時至二十四時):使用時間35 分鐘。
(3) 深夜(零時至六時):使用時問40 分鐘。
(4) 協勤縣、市警察局警力:不分時段,使用時問80 分鐘。
(四) 立即反應警力不足時,得實施緊急集合,召回第一、二梯次警力。
三、受命警力於出勤后,應將出勤人車數量、離營出勤時間、完成報到時間、移轉時間及地點、執行概況以及勤畢返營時間等重要記事,確實通報各大隊警勤室轉陳總隊勤務指揮中心列入管制。
四、其餘相關作業程序,悉依本總隊93 年5 月11 日警保五警保字第0930006094 號函頒「執行重大專案勤務各單位分工流程圖」辦理。
捌、緊急集合規定(第一、二梯次警力):
一、緊急集合通報,由警務組負責規劃調派;惟遇下班或例假日得由勤務指揮中心先行因應,並知會警務組配合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二、各大隊警勤室及各中隊值星幹部獲報後,應負責全案聯絡通報及人員管制事宜。
三、各單位應建立所屬員警緊急集合聯絡名冊(格式如附件), 並得依現行分(小)隊建制、員警居住地行政區域或其他適切劃分方法,分層遴派若干聯絡員,層層聯繫,俾便迅速確實達成聯絡通知之目的。
四、各單位所屬員警緊急集合聯絡名冊應定期更新。
五、各級聯絡員於聯絡通報後,應作成紀錄,俾便日後查考。
六、員警應保持住宅及行動電話暢通,如有外出應將去向告知家屬,以便緊急狀況通知。
七、各單位員警於接獲緊急集合通報後,應立即迅速返回各單位,至遲應於三小時內返營,向所屬單位報到待命;總隊部各組、室、中心人員(含借調人員)返回辦公室待命,靜候廣播至總隊一樓中庭集合(路途遙遠無法於時限內返營者,得經報准另案管制)。
八、各大隊於接獲總隊通報後三小時內,應將返營人數回報總隊勤務指揮中心,是為初報,其後每隔一小時作續報、結報;總隊部人員清點、回報事宜由警務組負責。
九、緊急集合返營警力,應迅速整編,待命出勤。
玖、督導及考核:
一、本總隊警務組平時或配合重大專案實施期程,得採不定期、不預警方式,會同本總隊督察或各駐區督察員,至各單位(中隊)測試立即反應部隊緊急應變能力,並作成督導報告。其中營區各大(中)隊得每半年抽測一次;協勤縣、市警察局警力得每年抽測一次,測試時得依「人員到齊」、「集合速度」、「裝備攜行」及「服裝儀容」等項目綜合評分,最優單位之主官、值星分(小)隊長及內勤承辦人,得於嘉獎壹次範圍內簽辦敘獎。
二、受命緊急出勤,動作迅速,對任務執行圓滿達成有具體事證績效者,於辦理該次專案勤務敘獎時,列為優先獎勵對象。
三、擔任緊急集合聯絡工作人員,迅速確實召回所屬員警者,於辦理該次專案勤務敘獎時,列為優先獎勵對象。
四、緊急集合被聯絡人,於獲報後最先返隊者,由該單位視地區路途交通狀況及任務執行情形,併入優先獎勵對象。
五、受命緊急出勤單位,違反裝備攜帶或出勤使用時間之規定,因而造成重大影響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汽車隊調派運輸工具遲到,致延誤出勤使用時間,追究駕駛及車輛調派人員責任。
七、緊急集合被聯絡人,於獲報後延遲或未返隊者,由該單位視地區路途交通狀況,飭知報告經過情形,若發現有故違因而耽誤勤務遂行者,從嚴追究責任;各級聯絡人員因未執行通報工作,而耽誤勤務遂行者,亦同。
八、其他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情形,依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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