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加強新聞發布暨傳播媒體協調聯繫實施計畫


壹、依據:
一、內政部警政署89年8月10日(89)警署公字第150995號函頒「警察機關新聞發布暨傳播媒體協調聯繫作業規定」。
二、內政部警政署96年7月30日警署公字第0960104947號函頒「96年輿情處理及形象行銷評核計畫」。
貳、目的:
一、為加強新聞發布與傳播媒體聯繫,促進警政行銷傳播,有效運用大眾傳播媒體,積極宣導警政重要措施與績效,加強本總隊與媒體之交流協調,爭取民眾支持、信賴與合作,共同塑造警察良好形象。
二、加強對重大或突發事件之掌握,妥適處理新聞資料,有效化解危機。
參、新聞發布層級
一、本總隊除主官(管)、發言人及經主官(管)指定之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對外發布新聞或提供新聞資料。
二、本總隊各內、外勤單位相關勤、業務,當媒體或外界存有疑慮、不實誤解必須說明時,或重要工作成果、績效、為民服務優良事蹟,得由各該單位主管主動說明、澄清或發布新聞。
肆、新聞處理原則與具體作法
一、新聞監看:各單位依既定任務分配觀看電視新聞台,據以掌握輿情動態:

    1. 第一大隊:負責觀看民視電視新聞台。
    2. 第二大隊:負責觀看中天電視新聞台。
    3. 第三大隊:負責觀看年代電視新聞台。
    4. 第四大隊:負責觀看ETTV東森電視新聞台。
    5. 秘書室:負責觀看TVBS電視新聞台。
    6. 勤務指揮中心:負責觀看SETN三立電視新聞台。
    7. 各級隊人員遇媒體記者採訪或探詢時,請立即通知負責單位密切觀看。

二、新聞發布:
(一)發布新聞應把握主動、迅速、保密、統一、公平之原則。
(二)員警風紀案件之媒體不實報導,應立即召開記者會或發布新聞稿澄清。
(三)對於員警為民服務優良事蹟及偵破刑案等績效,應適時發布新聞,提供媒體正面報導。
(四)發布新聞應避免過分深入描述案情及破案經過,落實發言人制度,規範媒體於指定處所採訪。
(五)刑事案件新聞之發布,應遵守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任犯罪嫌疑人及少年犯供媒體拍攝、直接採訪或藉由監視器畫面拍攝,並注意保護當事人隱私權與名譽。
(六)凡警政措施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於事前統一發布新聞稿,透過各種傳播媒體廣為宣導。
(七)新聞稿之發布時機
1.應把握時效,針對事件之始末妥適疏處,並作必要之說明。
2.應能有效化解危機,或發揮正面之宣導效果。
3.撰擬新聞稿經陳核後,方可發布新聞。
三、新聞聯繫:
(一)各單位應加強媒體聯繫,增加彼此良好之互動關係,促進媒體正面報導。
(二)對於直接或間接關連本單位之新聞,不論報導是否確實,凡足以影響政府信譽或社會安寧秩序,均應分析研判其可能發展及影響,並研訂對策,協調聯繫有關單位共同處理。
(三)新聞發布之內容如有涉及其他單位業務或權責事項,應先與相關單位取得聯繫,以期步調一致,避免造成新聞報導混亂,影響視聽。
(四)對於影響本單位形象、聲譽或不實之報導,應主動蒐集,即時發布新聞說明澄清或要求更正。
(五)各單位遇有必要時,經核准後得適時舉行記者會,主動發布新聞稿或備妥詳實書面資料。
伍、新聞稿之製作:
一、新聞稿之製作(撰述)要領
(一)稿上應冠以發布單位之全銜,下方加註「發稿單位名稱」、「發稿日期」、「聯絡人」及「聯絡電話」,採標楷體(字體大小為WORD 16 級字,如附件範例)。
(二)新聞稿非公文書,內容應簡潔、完整、通俗、平衡、敘述詳明(包括原因、事實、結論),能一目了然,其內容如下:
1.文首標列題綱或題旨,使之淺顯易懂,引人目光,具有新聞性。
2.文內第1層導言,包括最重要事實,將要表達的信息,簡潔清楚的說明,是新聞稿撰寫的基本結構。
3.文內第2層應有新聞主旨之原因、處理、經過和過程等敘述性之資料,並作必要性說明。
4.文內第3層應有指導民眾如何防範,發揮預防犯罪的功能,讓民眾感受到警察的關心與責任。
(三)用字遣詞應客觀、公正、周延,避免刺激,引發不必要之困擾。
(四)要具備說服力,並能有效化解危機或闡揚正面宣導效果為主要目的。
陸、獎懲規定
一、新聞發布部分:
(一)新聞稿未經主官(管)批示,擅自透露或發布新聞者,依相關規定,按情節輕重議處。
(二)為提昇正面新聞見報率及同仁主動撰寫新聞稿意願,提高獎勵標準如下:
1.刊登全國性版面正面新聞,每件嘉獎壹次。
2.刊登地方版版面正面新聞,每2件嘉獎壹次。
3.稿件經刊登採用者,同1年度內已累積至記功貳次後,如再有同項敘獎,其錄用篇數以倍數增加核計。
(三)上揭新聞發布件數均須檢附媒體刊載(如剪報)等資料,無資料者,不予列入計算。
二、督導考核:
為澈底落實本計畫之執行,本總隊將應依循考核系統適時派員督導考核,以期發現缺點,隨時檢討改進,實施成果獎懲。
染、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