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勤指務指揮中心95年年終勤(業)務督導執行計畫


壹、依據:
一、93年2月23日警保五勤指字第0930002302號函「勤務指揮中心勤(業)務督導執行計畫」。
二、94年8月22日警保五勤指字第0940010116號書函「勤務指揮中心作業補充規定」。
貳、目的:
為強化勤務指揮管制功能,掌握受理民眾報案及勤務派遣等作業情形,提昇各級隊執勤人員之狀況處置與反應能力,進一步熟練勤務指揮作業程序,發揮指揮、調度、協調、管制、報告、通報及轉報等功能,不斷改進勤務缺失激勵團隊工作士氣,以貫徹三線報告紀律,隨時掌控、反映治安狀況,俾圓滿達成上級交付任務及暨維護社會治安之目的。
參、要求:為發揮勤務指揮中心為主官第二辦公室之功能,強化勤務指管作為,貫徹報告紀律,各大隊警勤室、中隊值日室執勤人員應熟稔下列作為:
一、熟知勤務指揮系統及作業程序,對各類治安、交通狀況與災情查報應迅即處理,並彙集陳(通、轉)報各相關單位,以提升指揮、調度、協調、管制、報告、通報及轉報等功能,達到維護社會治安之目的。
二、恪遵「報告快」、「指揮快」、「行動快」、「通訊快」之要求,重大治安事故、有警察人員涉及之案件或其他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之重大治安事故,應即時先以口頭報告,再查證續報,落實「初報」、「續報」、「結報」之通報流程,避免匿報、漏報、謊報、遲報之情事發生。
三、貫徹「服務導向」提昇服務品質,講求服務態度,積極落實單一窗口服務效能,以樹立警察形象及執法尊嚴。
肆、督導編組:由勤務指揮中心主任率編組人員前往各大隊實施督導(如附件3)。
伍、督導重點及標準:
一、督導重點:各大隊警勤室、中隊值日室勤(業)務工作執行情形及績效。
二、督導評分標準:如督導評核表(如附件1)
陸、督導方式:以業務檢查為主,狀況處理為輔之勤(業)務督考方式辦理。
柒、受督導單位:
一、大隊組:由總隊辦理。
二、中隊組:由各大隊辦理。
捌、督導期程:96年5月22、23、25、29日(如附件2)。
玖、督導項目:

  1. 健全勤務指揮作業程序,佔總成績35%。

(一)執勤工作之瞭解。
(二)勤務指揮中心之開設。
(三)治安狀況之掌握、處置及指揮管制。

  1. 強化勤務指揮管制功能,佔總成績35%。

(一)受理民眾報案處理偵測情形。
(二)內部管理。
(三)督導評鑑,策進勤指作為。
(四)策訂創新,發揮成效。
三、「全國治安管制系統」操作使用及中文打字速度(1分鐘20字),佔總成績15%。
四、收視「警政或重大新聞」佔總成績5%。
五、航空器申派,佔總成績3%。
六、受理民眾電話報案作業執行細部計畫及員警服務態度滿意度抽查情形7%。
七、警政新聞視訊隨選系統使用及管理(尚未上線不占總百分比)。
拾、獎懲:依據「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辦理。
一、大隊組:擇最優1名,單位主官、業務主管、承辦人各嘉獎貳次,執勤人員嘉獎貳次2人次,並頒發獎牌1面及獎金新台幣3000元(獎勵金依據本總隊88年5月4日警保五人字第9178號函「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辦理)。
二、中隊組:擇最優前2名,第1名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承辦人各嘉獎貳次,執勤人員嘉獎貳次2人次;第2名單位主管、業務承辦人、承辦人各嘉獎壹次、執勤人員嘉獎壹次1人次。

  1. 評定成績未達80分者不予獎勵、評定成績未達60分者依規定檢討並議處。
  2. 上述獎勵部份,如內政部警政署有派員赴本總隊督導勤務指揮中心業務,經署評定本總隊列為績優單位時,再辦理敘獎。

拾壹、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