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法規名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 |
法規名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細部規定。 |
因原規定係依據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訂定,遂刪除「細部」二字以符實際。 |
一、本規定依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訂定之。 |
一、本規定依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訂定之。 |
本點未修正。 |
二、本總隊警察役役男(以下簡稱為役男)服勤與管理,依本規定執行。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
二、本總隊警察役役男服勤與管理,依本規定執行。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
對條文內容重複出現之特定專屬名稱宜以簡稱方式為之,以收精簡之效,依前述配合增列「(以下簡稱為役男)」部分文字。 |
三、本總隊為役男訓練及服勤單位,負責役男訓練、管理幹部在職訓練與監督執行勤務。 |
三、本總隊為警察役役男訓練及服勤單位,負責役男訓練、管理幹部在職訓練與監督執行勤務。 |
依第二點之說明刪除「警察役」部分文字。 |
四、役男集中控留本總隊仁武、岡山營區或經核定之駐地,除輪(集)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核准返家住宿外,餘均應在營或駐地內整備訓練、機動待命,或擔服指派之工作。 |
四、警察役役男集中控留本總隊仁武、岡山營區或經核定之駐地,擔任機動勤務。除輪(集)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核准返家住宿外,餘均應在營或駐地內休息待命。 |
一、依第二點之說明刪除「警察役」部分文字。
二、在營待命期間,除休息外,均需實施保持訓練、裝備保養等整備作為,為符實際情況,將「休息待命」文字修正為「整備訓練、機動待命,或擔服指派工作」。 |
五、役男報到後,施予專業訓練。結訓後,每月編排保持訓練或在職訓練,精進個人或團隊技能與默契,提升執勤能力。
前項保持訓練或在職訓練之課程、內容與時間,由本總隊規劃辦理之。 |
五、警察役役男報到後,施予八週專業訓練。結訓後,每月編排保持訓練或在職訓練,精進個人或團隊技能與默契,提升執勤能力。
前項保持訓練或在職訓練之課程、內容與時間,另予規劃,陳報警政署核定後辦理之。 |
一、依第二點之說明刪除「警察役」部分文字。
二、因現行替代役役期縮減,訓練時數減少,遂將第一項原規定「八週」刪除,以符實際及因應未來變更。
三、原規定第二項保持訓練或在職訓練,實務上均由本總隊規劃辦理,並參照「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13點:「…在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自行規劃辦理」之規定,將「另予規劃,陳報警政署核定後」文字修正為「由本總隊規劃…」。 |
六、役男之勤務方式如下:
(一)值班:在值班台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為主,必要時,得站立在外擔任守望勤務。
(二)守望:在指定地點崗哨服勤,擔任警戒、警衛、管制等工作。
(三)巡邏:採徒步、車巡等方式,循指定區(線)巡視,以查察奸宄、防止危害為主,並於必要時實施會哨。
(四)備勤:在隊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役男除擔服第一項之各項勤務外,並依指派支援各警察機關協助處理聚眾活動、緊急事故、突發事故或一般警察勤務。 |
六、井察役役男之勤務分為一般勤務與機動支援勤務:
(一)一般勤務:
1、警衛勤務:由監督管理或執行單位訂定警衛守則及安全維護計畫執行勤務。
(1)值班:在值班台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為主,必要時,得站立在外擔任守望勤務。
(2)守望:在指定地點崗哨服勤,擔任警戒、警衛、管制等工作。
(3)巡邏:將勤務地區,劃分巡邏區線,配置巡邏箱置表簽到,以徒步為主,雙人巡邏為原則。除採定線並注意順線、逆線及不定線交互運用,必要時實施會哨。
(4)備勤:在隊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使用,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2、專案勤務遵照上級交付之任務執行之。
(二)機動支援勤務:
依據警政署指示,派遣機動警力前往支援各地區警察機關執行勤務。支援警力受該支援警察機關首長指揮、監督、運用,擔任輔助疏處聚眾活動任務暨緊急突發事故。 |
一、依第二點之說明刪除「警察役」部分文字。
二、所謂役男之勤務分為一般勤務與機動支援勤務文意不清難以區別,依據「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15點規定之勤務方式為:值班、守望、巡邏、備勤、支援勤務;於營區內或支援各警察機關執行勤務均以前述方式為限,將役男之勤務方式修正為第1、2項。 |
七、役男服勤時,工作內容牽涉人民權益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配合警察人員處理。 |
七、警察役役男服勤時,工作內容牽涉人民權益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配合警察人員處理。 |
依第二點之說明刪除「警察役」部分文字。 |
八、各中隊應每日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在隊待命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准。外出時段,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 |
八、各中隊應每日編排勤務分配表,照表實施。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在隊待命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主官(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准。外出時段,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時,時間以不超出三小時為原則。 |
一、稱「主官」者指機關(具有單獨之組織法規、單獨行使處分權、獨立之編制及預算、關防大印之要件者)首長而言,餘皆屬「單位」其首長稱為「主管」,依前述配合刪除第二項「官()」部分文字。
二、依據「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21點:「外出時段,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二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之規定配合修正第二項之外出時段。 |
九、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原則為每日八時為之。
服勤時間編排以每人每次二至四小時為原則,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深夜勤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延長或變更之。 |
九、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起迄時間,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餘均為日勤。勤務交接時間原則為每日八時為之。
服勤時間編排以每人每次二小時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延長之,但其任務應無間斷。
各種勤務編排應依警力多寡、工作性質差異,參酌實際需要,在不浪費警力,兼顧勞逸平均等原則下,彈性規劃之。 |
一、參酌內政部替代役警察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22點之規定,刪除第一項「,」、「均」等贅字。
二、為使勤務規劃更有彈性,將第二項「二小時」文字修正為「二至四小時」。另顧及服勤人員應有連續八小時休息時間,使規定完整明確,遂修正為「…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深夜勤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如遇特殊情形得延長或變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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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服勤人員每日、每週服勤時數,比照公務人員上班時數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之。
前項延長服勤時間,以採相對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規定,予以榮譽假為例外,且均不得改發超勤加班費。 |
本總隊任務為掌控機動保安警力隨時奉派支援勤務,服勤人員除輪(集)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等情形外,餘均應在營或駐地內整備訓練、機動待命,本點之規定與第4點相互矛盾,且與實務現況不符,為避免影響整體運作,將本點刪除之。 |
十、役男各種勤務編排應依工作性質差異,參酌實際需要,兼顧勞逸平均等原則下,彈性規劃之。
役男服勤之勤務規劃準用警察人員相關規定。 |
十一、服勤人員每日應有連續八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深夜勤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但有特殊任務得變更之。 |
一、相關條文內容依序編排以求查閱便利,本點第一項改納入為第9點第3項,並在規定前增加「役男」二字以使對象明確,並將「警力多寡」’「在不浪費警力」等字句刪除,以符實際。
二、增列第二項「役男服勤之勤務規劃準用警察人員相關規定。」文字,以求勤務規劃能週延、彈性。
三、配合原第10點之說明,將本點之次序調整為第10點。 |
十一、役男服勤期間之休假,依下列規定實施之:
(一)每週輪休二日,每次以二日為原則。如因家居為台中以北(含南投)、花蓮、台東或離島等地區,得申請將每月輪休日數合併,採一次或二次實施集休。另家居彰化以南之役男,因地處偏僻致交通不便或有特殊困難者,得檢附相關證明,由大隊審核後,陳報總隊核准比照前述集休方式辦理。
(二)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假期,比照外勤警察人員辦理,另行擇期排定預休或補休。
(三)遇有臨時事故或執行任務,而停休或未能輪休時,另擇期排定補休。
(四)輪(補)休期間因重大事故,在營警力不足因應時,得將輪(補)休中之役男召回。輪(補)休中經召回人員,另擇期補休之。
(五)各中隊之輪休日期,由總隊統一編排,以掌控適當警力。 |
十二、警察役役男服勤期間之休假,依左列規定實施之:
(一)每週輪休二日,每次以二日為原則。如因家居為台中以北、花蓮或離島等地區,得申請將每月輪休日數合併,採一次或二次實施集休。
(二)國定紀念日及節日假期,比照外勤警察人員辦理,另行擇期排定預休或補休。
(三)遇有臨時事故或執行任務,而停休或未能輪休時,另擇期排定補休。
(四)各中隊之輪休日期,由總隊部統一編排,以掌控適當警力。
(五)輪(補)休期間因重大事故,在營警力不足因應時,得將輪(補)休中之人員召回。各級隊應建立所屬人員之緊急聯絡辦法等作業規定。輪(補)休中經召回人員,另擇期補休之。 |
一、依第二點之說明刪除「警察役」部分文字;另為配合橫式書寫之原則,將「左」字修正為下字。
二、本總隊84.10.3警保五警戰字第14081號函律定:員警家居台中以北(含南投)、花蓮、台東或離島等地區者申請集休,為統一標準,將(一)役男得申請集休之居家範圍配合修正。另為兼顧家居彰化以南之役男需求,因地處偏僻致交通不便(如嘉義縣阿里山鄉、高雄縣桃源、三民鄉…等等)或有特殊困難之實際需求,本總隊93年5月19日警保五警字0930006504號函規定:由大隊詳細審核後陳報總隊核准比照採行集休方式辦理,將上述規定納入配合修正。
三、稱部者,中央政府部會機關,將(四)總隊「部」之贅字刪除,為求查閱便利並將順序調整為(五)。
四、原(五)召回休假中「人員」改為「役男」使之明確;另原規定之程序本總隊業於94年8月29日警保五警字第0940010435號函訂頒「機動保安警力緊急集合暨出勤執? 行要點」發各單位照辦,將「各級隊應建立所屬人員之緊急聯絡辦法等作業規定。」文字刪除,並將順序調整為(四)。
五、配合原第10點之說明,將本點之次序調整為第11點。 |
十二、役男於支援專案勤務服勤前,應由各級幹部實施勤前教育,檢查服裝、儀容、裝備,宣達勤(任)務重點及應注意事項。
於營區內執行勤務應依規定簽出、入,勤務結束時對接替人員做勤務交代,遇有特殊事故,除應向所屬長官報告外,並詳細記載於工作紀錄簿內。 |
十三、警察役役男支援各項專案或機動勤務服勤前,應由各級隊帶隊幹部實施勤前教育,檢查服勤人員服裝、儀容、裝備,宣達勤(任)務重點及應注意事項。
勤務結束返隊後,應將工作內容記載於工作紀錄簿內,並填報機動警力運用報告表陳報總(大)隊備查。
執行一般警衛勤務,則依本總隊勤務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之。 |
一、依第二點之說明刪除「警察役」部分文字。
另役男於服勤前本應由幹部施以勤教,遂將原第一項規定修正為「役男於支援專案勤務服勤前,應由各級幹部實施勤前教育,檢查服裝…」。
二、現行做法,支援勤務役男依編組名冊由幹部帶隊出、收勤,無需逐一簽出入,勤務結束返隊後,役男無需逐一填寫工作紀錄;機動警力運用報告表係由帶隊幹部填報與役男無關,依前述將第二項刪除。
三、所謂「依本總隊勤務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之用語不夠明確,役男不容易明瞭,為使役男有所遵循,爰參酌該規定之意旨修正第三項文字。
四、配合原第10點之說明,將本點之次序調整為第12點。 |
十三、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除特殊狀況得由大(中)隊主管或經主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規定穿著工作或體育服裝外,一律穿著制服。
服勤之裝備機具按勤務需要配備之。 |
十四、警察役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除特殊狀況得由大(中)隊主官(管)或經主官(管)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臨機規定穿著工作或體育服裝外,一律穿著制服。
服勤之裝備機具,除警械外,應按個人需要配備之。 |
一、依第二點之說明刪除「警察役」部分文字。
二、同第八點說明二之理由,刪除「官()」部分理由。
三、刪除第一項「臨機」二字,以使文句順暢。
四、現行做法,役男服勤時均攜帶警棍,警棍係屬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之警械,為符實際情形,將「…除警械外,應按個人」文字修正為「按勤務」。
五、配合原第10點之說明,將本點之次序調整為第13點。 |
十四、役男應恪遵本總隊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及生活等規定及要求。
各大(中)隊對所屬役男應關懷照顧,並實施人性化管理,各級幹部更應以身作則。 |
十五、警察役役男應恪遵本總隊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及住宿等規定及要求。
各大(中)隊對所屬警察役役男之關懷照顧,應與警察人員一視同仁,實施人性化管理,各級幹部更應以身作則。 |
一、依第二點之說明刪除「警察役」部分文字。
二、配合原第10點之說明,將本點之次序調整為第14點。
三、原規定第一項中「住宿」修正為「生活」,以求週延。
四、原規定第二項「應與警察人員一視同仁」因權益義務不同,予以刪除並做文句修正。 |
十五、役男之生活、訓練、勤務執行、平時考核、照護等方面,由總(大)隊實施勤(業)務督導,以激勵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 |
十六、警察役役男之生活、訓練、勤務執行、平時考核、照護等方面,由總(大)隊實施勤(業)務督導,以激勵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 |
一、依第二點之說明刪除「警察役」部分文字。
二、配合原第10點之說明,將本點之次序調整為第15點。 |
十六、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
十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 |
配合原第10點之說明,將本點之次序調整為第16點。 |